社團法人台灣女性學學會章程
內政部104年4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40032512號函准予備查
110年10月2日第二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內政部110年O月O日台內團字第OOOOOOOO號函准予備查
113年10月5日第二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正,內政部113年O月O日台內團字第OOOOOOOO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女性學學會,簡稱女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一、發展校園女性與性別平權運動,使女性意識與性別平等意識在校園紮根。
二、推動女性主義和性別研究。
三、針對社會議題發言,並積極尋求婦女權益之保障。
四、建立女性學研究者間情感與資訊支援網絡。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舉辦與女性議題相關之研討會。
二、協助校園內各團體發展性別相關議題。
三、促進會員之間的學術討論。
四、針對社會事件中與性別相關之議題公開評論。
五、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從事性別研究者。申請入會時應有二位會員推薦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始成為會員。
現任職於學術教育機構或就讀於大專校院者,經理監事會同意,得免推薦人。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一年未繳會費,即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導、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理由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 三 條 之 一
本會理事與監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具學會正式會員資格。
二、現未任政黨職位者。
三、獲得本會會員3人以上推薦,或經現任理事會議提名者。
第 十 四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中女性理事及監事應占理事及監事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選舉方式。通訊選舉或其他形式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五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之。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決議以本會名義參與性別議題之相關活動。
七、決議本會推薦會員爭取公職,本議案須經欲爭取公職會員主動提出並經十分之一會員連署。理事會於公布決議前應徵詢該會員之意見。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 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 九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 十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召集時召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之舉辦形式得以實體、視訊、實體及視訊並行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常年會費。
二、捐款。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9 月 28 日起至次年之 9 月 27 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 十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