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以下胚胎與女性生殖自由

三個月以下胚胎與女性生殖自由孰重? 
法律賦予假丈夫或者施暴丈夫握有墮胎最後同意權 合理嗎? 
陳昭如/密西根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嘉義市)

彭渰雯/羅格斯大學規劃與政策發展博士候選人(台中市) 

報載衛生署有意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為「母子保健法」。我們認為「母子保健法」的名稱,仍是歧視不選擇當「母」,而選擇終止懷孕的女性,因此不如採用「生育保健法」名稱。同時,我們更要呼籲這次修法應更加落實保障女性終止懷孕的權利,尤其應取消干擾女性自主的「配偶同意條款」。 

在歷次優生保健法修改的討論中,反墮胎人士強調胎兒的生命權。對此,我們認為終止懷孕不等同於謀殺生命。現行法律規定的人工流產,只限於懷孕二十四周以內的個案。換句話說,六個月以上的胎兒,因為在人類醫療史上已經有脫離母體而可以存活的案例,除非妊娠狀態嚴重影響孕婦生命安危和健康,否則並不在墮胎權的訴求範圍內。更重要的一項數字是,根據美國實務上統計指出,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工流產,都是在懷孕前三個月內就施行。所以很明顯的,我們的爭議重點在於,三個月以下的胚胎與女性的生殖自由孰重?若在違反一個女人自主意願的狀態下強迫其持續懷孕狀態,與性侵害何異?我們今天若是知道要譴責幾分鐘或幾十分鐘的性侵害行為,怎麼能對長達九個月的身體侵害如此容忍?請注意,兩者的重點都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違反當事人自主意願。 

美國女性主義者長期對抗宗教的反墮胎勢力,早就指出胚胎的擬人化是一個拜科技之賜的社會建構。在以前,胚胎要等到「胎動」(通常在懷孕三、四個月)之後才被承認是胎兒,胎動之前的人工流產並不會引起爭議。新興生殖科技例如羊膜穿刺或超音波檢查等,則讓人們可以觀察胚胎的發展,加強了將胚胎擬人化的效果,因此反墮胎人士即藉由主張胚胎的人權,來對抗女人的人權。我們並非要完全否定胚胎是生命的雛形,三個月以下的胚胎,應該被視為一種介於人體某部位與完整人類之間的生命型態,而這種生命型態與母體之間具有二合一、一分二的緊密關連。不久前,靖廬大陸女子為了墮胎而刻意摔跤的自虐行為,不正說明了胚胎與母體是息息相關的?不論要終止或持續懷孕,都深深影響母體的健康,因此女人的自主意願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在法律上不允許女人自主終止懷孕,將造成兩種結果,第一是人工流產地下化,造成想終止懷孕女性冒更大生命風險;第二是女性被迫忍受九個月的身心折磨,然後生下一個不被期待的小孩(對這個小孩又公平嗎?) 

如果我們肯認終止懷孕權是女性人權的一部份,那麼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人工流產需徵得配偶同意,就等於授權丈夫限制女性的基本人權,最應當列入優生保健法的修法項目之內。前述的靖廬事件中,想要終止懷孕的大陸女子,除了因為正在被拘留期間而無法進行手術之外,更大的障礙在於許多人的已婚身分使她們必須取得配偶的同意才能進行人工流產。她們有些人只是假結婚來台工作,有些人則遭受到台灣丈夫的家庭暴力,當這些女性並非自願懷孕、更不願意生下小孩的時候,我們的法律還賦予假丈夫或者施暴丈夫握有墮胎最後同意權,不正等於以國家之力保障他們控制脅迫妻子身體的權力? 

尤其,我們必須考量女人是在何種狀態之下懷孕的?並不是所有懷孕的女人都是自願的。對於非自願、強迫性的懷孕、或者不希望繼續懷孕狀態的女人,當然應該保障其終止懷孕的權利。 

【2003-04-19/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