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生命,太沉重–落實女性終止懷孕的權利
(刪改版已發表於聯合報4/18/03民意論壇)
叫生命,太沉重 —落實女性終止懷孕的權利
陳昭如、彭渰雯
新竹靖廬內收容的大陸懷孕女性因為無法進行人工流產,而採用摔跤、自虐等方式企圖墮胎。當這些大陸女性用如此血淋淋的方式控訴現行政策之不當,余政憲部長承諾協助她們進行人工流產,是再基本不過的政策調整。然而,我們非常驚訝宗教界人士在此時發出反對之聲,不但不尊重這些大陸女性的意願與人權,反而準備擴大反撲,要修法讓所有台灣女性也不能墮胎。我們要在此呼籲,行政立法當局不僅要堅守保障女性終止懷孕的權利,更應進一步取消干擾女性自主的「配偶同意條款」。
宗教人士總是將「屠殺胎兒」的罪名加諸於想終止懷孕的女性,對於這一點,我們覺得有立即澄清的必要,以免終止懷孕總是被誤導為「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之爭。我們要強調,終止懷孕絕對不能等同於謀殺「生命」。現行法律規定的人工流產,只限於懷孕二十四周以內的個案。換句話說,六個月以上的胎兒,因為在人類醫療史上已經有脫離母體而可以存活的案例,除非妊娠狀態嚴重影響孕婦生命安危和健康,否則並不在墮胎權的訴求範圍內。更重要的一項數字是,根據美國實務上統計指出,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工流產,都是在懷孕前三個月內就施行。所以很明顯的,我們的爭議重點在於,三個月以下的胚胎與女性的生殖自由孰重?若在違反一個女人自主意願的狀態下強迫其持續懷孕狀態,與性侵害何異?我們今天若是知道要譴責幾分鐘或幾十分鐘的性侵害行為,怎麼能對長達九個月的身體侵害如此容忍?請注意,兩者的重點都不在於行為本身,而在於違反當事人自主意願。
美國女性主義者長期對抗宗教基本教義派的反墮胎勢力,很早就指出胚胎的擬人化(fetal animation)是一個拜科技之賜的社會建構。在以前,胚胎要等到「胎動」(通常在懷孕三、四個月)之後才被承認是胎兒,胎動之前的人工流產並不會引起爭議。新興生殖科技例如羊膜穿刺或超音波檢查等,則讓人們可以觀察胚胎的發展,加強了將胚胎擬人化的效果,因此反墮胎人士即藉由主張胚胎的「人權」,來對抗女人的人權。我們並非要完全否定胚胎是生命的雛形,三個月以下的胚胎,應該被視為一種介於人體某部位與完整人類之間的生命型態,而這種生命型態與母體之間具有二合一、一分二的緊密關連。不久前,靖廬大陸女子為了墮胎而刻意摔跤的自虐行為,不正說明了胚胎與母體是息息相關的?不論要終止或持續懷孕,都深深影響母體的健康,因此女人的自主意願才是最重要的。如果在法律上不允許女人自主終止懷孕,將造成兩種結果,第一是人工流產地下化,造成想終止懷孕女性冒更大生命風險;第二是女性被迫忍受九個月的身心折磨,然後生下一個不被期待的小孩(對這個小孩又公平嗎?)
如果我們肯認終止懷孕權是女性人權的一部份,那麼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人工流產需徵得配偶同意,就等於授權丈夫限制女性的基本人權。我們必須考量女人是在何種狀態之下懷孕的?並不是所有懷孕的女人都是自願懷孕;同意性交也不等同於願意懷孕;自願懷孕也不必然願意持續懷孕的狀態。對於非自願、強迫性的懷孕、或者不希望繼續懷孕狀態的女人,當然應該保障其終止懷孕的權利。在和諧平等的婚姻關係中,不待法律規定,夫妻自會商量是否要懷孕,以及是否要繼續懷孕狀態。然而對於夫妻關係不平等的婦女,她們處於丈夫或其家人的支配之下,即使不想懷孕也可能有苦難言,即便表達了想要終止懷孕的意願,也不被尊重。配偶條款不僅在平等的婚姻中是多餘的,對於處於劣質婚姻下的婦女而言,更造成一種壓迫,亟需廢除。
這個配偶條款的荒謬尤其表現在最近的靖廬事件上。這些想要終止懷孕的大陸女子,除了因為正在被居留期間而無法進行手術之外,更大的障礙在於許多人的已婚身分使她們必須取得配偶的同意才能進行人工流產。她們有些人只是假結婚來台工作,有些人則遭受到台灣丈夫的家庭暴力,當這些女性並非自願懷孕、更不願意生下小孩時,我們的法律還賦予假丈夫或者施暴丈夫握有墮胎最後同意權,不正等於以國家之力保障他們控制脅迫妻子身體的權力?
女人是唯一會懷孕的性別。懷孕所帶來的種種身體上的改變以及不便、甚至健康與生命的危險,是女人要承擔。爭執胚胎的法律地位,或者允許配偶干預,都是對這項權利的侵害。根據一份1998年出版的研究報告指出,目前還有配偶同意條款的國家,僅剩尼加拉瓜、埃及、敘利亞、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南韓、日本、台灣等國,顯見大多數的國家並不允許配偶干涉女性終止懷孕的決定,此一趨勢值得台灣立法者慎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