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應有「自由處分金」

2002/05/16 – [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1-7)]
家庭應有「自由處分金」
【田庭芳】

 

以目前台灣家庭中兩性分工之現實狀況而言,家庭主婦(主夫)往往成為全天候工作又無價值的勞動者,不但失去金錢的自主權,更因必須伸手要錢而成為權利關係不平等狀態下喪失人格尊嚴的糟糠妻( 夫)。雖然現行法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因欠缺保全措施,與冗長訴訟程序的不友善法律及訴訟制度,使得該規定之美意不能真正落實。除此之外,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必須為婚姻關係消滅後始得為之,因此,除非離婚或夫妻之一方死亡,剩餘財產之分配對於家庭主婦(主夫)之保障可謂為無法企求之期待。

自由處分金的概念主要是肯認家庭生活是由夫妻共同經營,因此也應該共享。家中經濟來源的一方能夠有力量進入正式勞動市場在事業上打拚,也是因為另一半操持家務的辛苦所得。自由處分金之設計主要意旨在於保障個人自由之尊嚴,並肯定家務勞動對於家庭生活之貢獻。基於家庭是夫妻倆人共同打拚的結果,我們主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於扣除家用之後所餘的金錢是夫妻可以共享的,不必等到婚姻解除之後再來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一半。而是在婚姻中就提前分紅,使得操持家務的一方可以擁有自由處分的金錢。至於金額多寡可由夫妻雙方協議。

自由處分金雖是基於肯定家務勞動之價值,但絕非將家事分門別類,轉換成對價關係而可以金錢計算之標的,由家庭主婦(主夫)基於僱傭契約為勞務支出後獲得一定之薪資。如此解釋可能將家庭主婦( 主夫)矮化成為受到雇主指揮權左右的受雇者之地位,不但由此衍生出諸如家務之範圍以及如何量化之問題,更誤解了自由處分金之設計理念是尊重夫妻人格尊嚴與關係平等的初衷。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市晚晴協會所提出的「新晴版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對「自由處分金」給予了明文的規定,而不是將之列入「家庭生活費用」,其原因在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基準仍為家庭生活所需,除了支付家庭所需的帳單外,要動支金錢仍然必須符合以上的框架,一旦配偶之一方認為家庭主婦(主夫)動用金錢之理由不屬於「家庭生活」所需,如協商不成,仍將造成夫妻不睦,不足以保障家庭主婦(主夫)之金錢自主與人格尊嚴。不如建立制度化之「自由處分金」,預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自由處分金之給付數額,直接賦予家庭主婦 (主夫)有處分一定金額之自由。以避免因對「家庭生活費用」界定不同而引起糾紛。

長期以來,許多「新好男人」宣稱:我的薪水袋原封不動交給太太。但實際上太太也只是過路財神,「新好男人」絕對不會是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為此交付行為。即使是將所有權移轉之意思,依據現行民法規定,婚後夫妻財產之所有權雖依登記名義各自擁有,但是兩人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卻是「原則歸夫」。

所謂法不入家門是過去家父長制思維的產物,既然社會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家長對於所謂家庭事務有決定之權。這種說法是一直以來公部門或是所謂社會輿論抗拒法制擴及保障婦幼權利的說辭。法律為制度保障之底限,建立明文規定之主要原因除了宣示效果外,主要仍在於請求權之肯認與執行之確保。所以我們主張將自由處分金明訂在親屬編。

期待台灣的夫妻財產制能儘快邁入「所得分配財產制」時代,並建立自由處分金制度,以落實兩性平等、獨立自主的經濟權益。(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