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層性工作者就該罰?

2006/08/22 – [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A15版] 

底層性工作者就該罰? 

【彭渰雯、陳美華】

  本月初,前台北市公娼自救會會長官秀琴投海自殺。這個消息夾雜在近年來層出不窮的貧困殺人事件當中,並不比其他令人鼻酸的自殺新聞更為突出。但我們相信,對九年前曾經因為廢公娼事件而激烈「交戰」的相關決策者和婦運工作者而言,看到這起新聞,不可能同情過後就算了。因為我們都深知壓倒駱駝的那根關鍵的稻草是什麼。因為我們都為這幾年來沒有採取更積極的性交易修法改革行動,而感到愧疚。 

  台灣的婦女運動因為公娼事件的分裂而元氣大傷。事件過後,大家各自忙各自的議題,妓權運動只剩下「日日春協會」在推動,在窘迫的資源下努力爭取性工作除罪和去污名化。這期間,唯一一次的修法契機曾經出現在二○○四年一月,內政部考量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將現行明顯具有差別待遇的「罰娼不罰嫖」政策,改為「娼嫖皆不罰」,也就是讓從事「性工作者」除罪化,不需要因為擔心被抓而賄賂警察、依靠黑道或忍受惡客。然而,這則新聞當時被媒體誤導為「性產業」除罪化,引發一群反色情婦女團體的緊張,迅速組成「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向內政部抗議,明確要求應將法令修改為「罰嫖不罰娼」,也就是不同意單獨取消「罰娼」條款。「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認為,性交易市場的存在,很大一部份得歸因於資本主義市場利用女人在男權社會底下的劣勢,讓男性嫖客的慾望可以無止盡的延伸。在「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懲罰嫖客就能打擊性產業」的簡化邏輯下,「懲罰嫖客」頓時取代「不罰娼」成為該聯盟的核心訴求,該聯盟甚至揚言「不罰嫖,就不修法」。內政部眼見婦女團體沒有共識,遂也不再推動相關政策修改,致使「罰娼不罰嫖」的惡法延續至今。 

  我們想問的是,為什麼對於「懲罰男人」的堅持,要優先於「保障女人」?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去年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而被逮捕的一九七○位女性當中,三十歲以上的就有一四五七人,超過四十歲的更有八九五位。換言之,每四位被逮捕的性工作者當中,就有三位超過三十歲,有將近一半超過四十歲。在性產業裡,超過三十歲以上的女人稱為「中年」的弱勢者並不為過,換言之,現行社維法第八十條,很明顯地就是一道有著明顯年齡與階級歧視的條款:它懲罰的主要對象,就是在性產業內相對弱勢的底層性工作者。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於,警方往往是選擇性的執法,越是規模大的酒店、理容院,越是安全;相對的,越是跑單幫、站街頭的個體戶越是容易成為警方鎖定的目標。 

  社維法第八十條是否廢除,對於在高級酒店、俱樂部上班的小姐而言,也許「無關痛癢」,因為她們的工作有合法、光鮮的門面保護,即使「做S」也是在五星級飯店或是高級俱樂部,鮮少有警察敢抓。同樣地,我們可以預期,如果未來反娼女性主義倡議的「罰嫖不罰娼」條款得以通過,這些高檔性產業也不會因此而關門大吉(畢竟台灣不乏有錢的大爺);可以預期的是,底層男性為了避免被抓,而不敢再上街找小姐──因而,會直接受到打擊的又是底層的性工作者。目前反娼女性主義者汲汲要求的「罰嫖不罰娼」,也很可能只造成底層階級的男性被抓的「階級歧視」效果。 

  台北市廢公娼九年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維護了女性尊嚴,實在難以回答。但我們很清楚的是,它迫使許多底層女人更走入絕境。官姐之死,對我們造成很大的震撼,我們相信對於反娼女性者和當年參與決策者也應該有所警示。性交易政策牽扯的利益與價值雖然複雜,但是身為婦運者和人道主義者,應當對於一個主要目標有所共識:那就是改善弱勢女性的處境。以這樣的共識為基礎,現在就是我們重新開啟政策對話,加速修法的時刻。 

  (彭渰雯為世新大學行政管理系助理教授,陳美華為東海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