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什麼樣的生育保健法?

2006/10/21 – [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A19版] 

《時論廣場》要什麼樣的生育保健法? 

【蘇芊玲、黃長玲】

  針對行政院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版本的始末,有對社會好好做說明的必要。 

  行政院婦權會由政府部會首長和民間(團體以及專家學者)委員共同組成,它設置的目的是將女性/性別經驗與觀點納入政府施政之中,以具體展現建立於公部門和民間夥伴關係的參與式民主。優生保健法(現更名為生育保健法)所涉及與規範的內容,與女性經驗息息相關,行政院婦權會(民間)委員當然必須高度關切。 

  此波優生保健法的修法由衛生署主導,衛生署特別為此組成諮議委員會,這麼攸關婦女權益的法案,該諮議委員會的女性委員卻遠不及半數,反而有多位宗教人士,他們代表的是號稱由上千宗教團體組成的尊重生命大聯盟。在這樣的結構與價值觀影響之下,會訂出規定所有有人工流產需求的婦女必須接受思考期以及未成年女性必須接受強制諮商等新條文,自是可以理解。 

  婦權會民間委員以及許多婦女團體及關心人士,為何要反對思考期和強制諮商呢? 

  首先,力主以法律條文強制要求所有婦女進行三天思考的做法,言下之意是,「所有的」婦女在決定人工流產時「都沒有」經過思考。這不但悖離事實,更是對人工流產婦女的惡意誤解和強烈污名。事實上,對絕大多數婦女而言,從月經過期、擔心不預期懷孕,到確定懷孕、考慮是否繼續懷孕,是一段或長或短的過程;少則幾天,多則上月,她們在其間反覆思考,猶豫再三,最後如何決定,涉及到每個人種種不同的考量因素,其中的複雜煎熬,恐怕不是毋需面對此生命經驗的人所能了解。也就是如果我們說,對大多數婦女而言,人工流產是一項重大的身體經驗和嚴肅的決定,應該是不為過的。在此情況下,強制要求所有婦女以法定程序再思考三天,不但沒有必要,也是罔顧女性經驗的做法。 

  更令人不能接受的,在遊說過程和運動論述上,尊重生命大聯盟把從事人工流產的婦女或反對思考期的婦權會委員描述為「殺害生命的劊子手」。如果我們能體認,人工流產對大多數婦女而言是嚴肅的決定,如果不是有種種不得已的情況,婦女為何必須做出這種可能為自己身心帶來不同程度傷害的決定?說她們是「劊子手」,真是何其殘忍,令人情何以堪?更何況,對於生命的認定,原本就有各種不同的理論根據,絕非只是宗教團體的說法而已。 

  至於規定未成年女性強制接受諮商,更引起很多人擔心,此舉不但不會帶來如推動者所期待的效果,可能只會造成將未成年女性重新推往黑暗的「前優生保健法時期」,讓有此需求但資源稀少的年輕女性,轉而用更隱誨、更個人的方式去解決這個生命難題。這難道是我們樂見的嗎? 

  婦權會民間委員從來就沒有否定思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們反對的是用法律強制並一體適用的思考期規定;婦權會民間委員也從來不反對諮詢或諮商的提供,甚至主張所有從事與人工流產相關的醫療人員都必需「強制」接受相關的教育訓練。而醫療機構也必須提供充分有效的諮詢諮商服務,方便有需求的婦女可以主動尋求協助,這才是尊重女性的友善醫療環境,也才是政府應該投注更多資源、用心努力的方向。 

  八月底召開的行政院婦權大會再議此案,經過深入討論,民間委員考量各方意見爭議仍多相持不下,遂提出擱置部份爭議條文、其餘先通過的解套建議。未料,此建議仍遭尊重生命大聯盟的反對。衛生署於十月初開過一次諮詢會議之後,再度將原草案內容送交行政院,行政院也在未知會婦權會委員的情況下快速通過,引起所有民間委員的譁然抗議,也引發幾位民間委員的辭職。 

  行政院對此的說法是,他們必須考量尊重社會多元的意見。這種假客觀民主的說辭,從來就是婦女/性別研究學者所大力批判的。如果人工流產是獨特的女性經驗,女性(尤其是曾有此經驗或有需求的女性)的經驗和因此而建立的觀點當然是其中最應該被重視的,其他人的意見固然可以聽取考量,但不該凌駕。這其中的簡單道理是,誰付出最多、擔負最多責任,受影響最大,誰就應該是主要的意見表達者跟決策者。這不就是性別主流化的根本信念嗎? 

  行政院官員還說,立法院才是修法的決戰點,要民間委員轉換戰場。更令人氣結。二十多年前在戒嚴時期,許多婦女團體為了不忍心人工流產的不合法,導致有需求的婦女必須尋求密醫嚴重影響身心健康,辛苦遊說當時的老立委,推動通過優生保健法,自此婦女才有了較為安全有保障的醫療環境。二十多年過去了,在政府號稱追求性別平等、煞有其事地設置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的現在,卻要指示民間委員到立法院去決戰,豈不是極為嘲諷的做法? 

  至於行政院不思內容是否適切、只將思考期改名為「諮詢」的做法,除了不負責任,更不知將女性置於何地?這種打從心裡只想應付女性、將女性弱智化的心態,才是追求性別平等的最大阻力。

   (蘇芊玲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黃長玲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