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座談會」
「就業保險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座談會」會議資料
97/6/17
劉院長於97年5月30日施政方針報告指出「父母育嬰假期間能夠維持6成的投保薪資替代水準」,本會已納入中長期施政計畫。惟津貼之發放須考量兩性平權,兼顧父、母雙方育嬰留職停薪之家庭責任,並應顧及勞工未來重返職場意願及可能性、企業人力運用,及基金財務負擔等問題,相關議題亟須謹慎探討:
一、津貼發放期間過長,是否會影響勞工就業?
二、津貼之發放方式,應如何設計為宜?
(一)津貼之發放標準及請領期間?是否須就父母間請領期限予以限制(如父母各得請領六個月)?
(二)津貼應採一次發給(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或分二階段發給(如:被保險人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80%,俟其育嬰留職停薪期滿2年內回復工作滿6個月後,按其領取前開津貼之
日數計算,一次發給其餘20%)?
(三)申請津貼的被保險人是否應有一定保險年資之限制?合計領滿最長期限規定者,保險年資是否應重新起
算?
(四)是否須有請領次數之限制?或考量請領次數而設計不同的發放條件?
(五)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津貼應如何發放?
三、 就企業人力配置及育嬰勞工技能之維持,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制應提供何種配套措施?
◎參考資料
一、 就業保險現況概述
(一)立法目的: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二)加保對象: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雇之本國籍勞工,第5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不得加保者除外。
(三)保險費率:法定費率1%至2%,目前以1%計收
(四)基金規模:97/4為979億元(96年收入190億元、支出85億元,收支差額約105億元)
(五)支出內容:
1. 保險給付: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兩者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 發給,
最長發給6個月)、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保費補助等四種。
2. 促進就業措施: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及失業後之職業訓練,暨獎助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
3. 辦理本保險之行政事務經費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法說明
就業保險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行政院前於97/3/14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重點如下:
(一)請領條件: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向投保單位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二)發放標準:以上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
(三)請領期限:最長發給6個月。
(四)發放方式:分二階段發給,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80%,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被
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2年內回復工作滿6個月後,按其領取前款津貼之日數計算,一次
發給其餘20%之津貼。
(五)其他:津貼發給期間,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以一人申請為限,父母請領期間應合併計算,每一子女合
計最長發給6個月。
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意願調查分析
本會統計處前於95年1月16日至1月20日採電話訪查,以94年勞工保險申請生育給付者為對象,進行在不同給付標準及發放期間下受查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向調查。
Þ發放百分比愈高,期間愈長,申請意願愈高。
受查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意願 單位:%
給付標準 發放期間 |
津貼佔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之比率 |
|||
30% |
40% |
50% |
60% |
|
6個月 |
32.3 |
36.5 |
45.5 |
48.6 |
12個月 |
37.3 |
43.2 |
58.3 |
63.1 |
18個月 |
38.4 |
44.7 |
61.0 |
66.1 |
24個月 |
38.9 |
45.4 |
63.1 |
68.7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年總經費估算表 單位:億元
給付標準 發放期間 |
津貼佔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之比率 |
|||
30% |
40% |
50% |
60% |
|
6個月 |
13.4 |
20.2 |
31.5 |
40.4 |
12個月 |
31.0 |
47.9 |
80.8 |
104.9 |
18個月 |
47.9 |
74.3 |
126.8 |
164.9 |
24個月 |
64.7 |
100.7 |
174.9 |
22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