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法官上上課,襲胸、舌吻、摸臀 為何竟無罪?

誰給法官上上課

襲胸、舌吻、摸臀 為何竟無罪?

婦女新知基金會 記者會

2008年7月3

 

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

   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

      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2007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

     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2007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

      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2008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試圖不軌。警方逮捕後,嫌犯辯

     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警方已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將其移送法辦。

 

2008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捏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

     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

 

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出現,近來的「舌吻五秒無罪案」更是讓民眾疑惑不安,甚至出現「捏臀五秒無罪論」的仿效案件。不僅一般民眾不解法官的判決,甚至有人開始存著僥倖的心態起而傚尤:「反正襲胸10秒無罪,只要不超過10秒,法院便會判決我無罪」,引發各類模仿犯罪、意圖逃避刑責的社會效應。每個人的性自主自由及人身安全,因為這些讀秒式的無罪判決而開始落入不受法律保障的恐懼中。

 

我們不禁要問:在這些案例中,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為何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差如此之遠?為何在1999年刑法從「妨害風化」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後,強調的是考量當事人自主權的新時代視野,為何還有部分法官自限於「猥褻罪」幾秒鐘始足以「引起或滿足(加害人)性慾」落伍的法律見解?這是否意味著法律實務界有重新檢討、加強教育訓練的必要?性別意識嚴重不足的法官們,誰來給他們上上課?台灣的司法體系,是否聽到了民眾的恐懼與心聲?

 

法官大人 猥褻不是早洩 持續幾秒有差嗎?

 

當我們檢視這幾個引起民眾爭議的判決所顯現的共同問題,都是對於「強制猥褻罪」的認定過於陳腐,在修法之後仍然固守著舊法時代的老舊見解,導致民眾誤以為無論怎樣「亂吃豆腐」,只要不超過十秒或五秒,就不至於有罪。從「摸胸十秒案」到「舌吻五秒案」的地方法院判決書中,仍然引用以下最高法院民國十七年的決議對於猥褻的定義:

è最高法院 17 年度決議 () 民國17 10  13 日:
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摸胸十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

 

「舌吻五秒案」的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1999年刑法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開始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所指涉的當然是「妨害」被害人的「性自主」,為何這些法官仍然引用舊時代「妨害風化」罪章的陳腐判例定義,以父權思維想像必須「引起或滿足性慾」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些法官無法正視當事人受侵犯時之不悅感受,與「性慾是否被引起」有何相關?!加害人之性慾是否滿足,又如何從幾秒來判斷?難道要確認其性慾已被滿足、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樣的法律定義,完全是再次羞辱被害人、並讓加害人有藉口卸責。


 
讀秒案例 誤導民眾 加強司法改革 法官教育訓練

 

這些判決的另一共同問題在於對「強制」的定義太過荒謬,這些法官再度使用「須為到達不能抗拒」的舊法時代概念,而與新時代的個人性自由及身體權大相違背。「強摸下體兩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被告於實行觸摸行為之歷程中,應未對告訴人施以違反其意願之強制方法」。這些法官到底如何認定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或「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既然這些女性當事人都已經報警(舌吻五秒案)或「高聲斥責呼救而當場為警查獲」(摸胸十秒案)、「尖叫大喊色狼與現場民眾合力予以逮捕報警處理」(強摸下體兩秒案),這些求救報警的具體行動,難道無法證明當事人強烈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還需要法官大人費心思量幾秒以後才算是「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那被害人是不是應該要多忍耐幾秒、才不會因為反應過快、被法官認定為根本來不及被加害人強制?或是非要拿出刀槍才算是強制?

 

這些秒數、性慾、「是否達到不能抗拒的強制」的迷思,在在顯示我們的法官大人需要進行性別課程訓練,以符合新時代法律的人權精神。否則,這樣違背人心的判決,司法體系無法保護人民權益,倒成了負面的法律反教材,誤導民眾、引誘犯罪!我們強烈呼籲司法實務界應及早進行改革,捨棄落伍的法律見解,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教育。馬英九總統若要體察民情,就該從解決這些民怨做起,推動司法院的性別主流化,將司法體系徹頭徹尾改造一番,讓法官們好好上課!

 

附件含活動照片,敬請採用!

 

時間:2008年7月3日(星期四)上午9:30

地點: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龍江路264號2樓,與錦州街交叉口,近捷運中山國中站)

 

Ø 記者會出席代表:

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 董事長、台灣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賴淑玲(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

張菊芳(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律組顧問)

張晉芬(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曾昭媛(02)2502-8715 / 0955-327-898  chaoyuan@awakening.org.tw

 

【讀秒案例】

 

超商強吻2分鐘無罪

2000年2月間,方姓男子帶了幾分酒意,闖進桃園大溪一家超商店,見一名15歲的少女單獨看守櫃台,竟以雙手正面強行抱住該名少女,並強吻被害人臉頰達一、二分鐘。少女感到害怕、噁心,驚嚇之餘,高聲呼救,店內另一名陳姓員工聞聲趕來,方某才驚慌逃離現場。

2000年2月9日下午/桃園縣一家便利商店櫃台內
一審桃園地院法官認為「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儀」,單單親吻行為並不能引發性欲,而方某強吻行為,已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因此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50天。二審法官亦認為方某抱住少女時,僅親吻臉頰,並沒有以性器官摩擦或上下其手撫摸身體,因此「客觀上尚不足引起告訴人(少女)之性慾,亦不足滿足被告(方某)個人性慾」,所以也認定猥褻行為不成立。但因妨害自由罪須行為持續相當時間,而被告僅有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因此改依「強制罪」判處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教授性侵4女學生無罪?

尤本立教授2004年到淡大任職後,就以能讓學生順利畢業,或寫留學推薦信、幫忙找工作等理由,在賓館、女學生的租屋處內,逼迫一名女學生和他發生性關係,或是幫他口交。
2005年又用相同的手法,在賓館及校內研究室裡,強姦另一名女學生得逞。
2006年,尤本立又將一名女學生帶往台北市西門町U2 MTV包廂看電影,趁機撫摸、親吻胸部、下體,所幸服務人員進入包廂,女學生才逃過一劫。
2007年初,尤本立又找上另一名學生,他邀請對方餐敍後,再度將對方帶往U2 MTV,尤亂摸、亂吻女學生時,女學生以適值生理期拖延,尤竟以戲謔口吻告訴對方:「那這堂課就到此為止。」但仍逼對方脫衣後幫他口交。
第四名被侵害的女學生後來偷偷錄下與老師的電話對答,在MSN上向同學說出尤的獸行,向校方反應並勇敢提告。校方調查後,發現竟有四名女學生被性侵害,於是報請教育部將尤解聘。

2004 賓館、學生租屋處 
2005 賓館、研究室 
2006 MTV
2007 1/11 MTV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尤的行為固然可議,但女學生是「兩情相悅」,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已提起上訴。
法官以女學生曾替尤某畫素描、與尤一同看婦產科,甚至有人出庭作證時,也表示事前曾對教授有好感,認定尤某與學生發生性關係是在兩情相悅下產生。至於猥褻部分,法官認為女學生當時的舉措,確實會讓尤認為是自願而為,並非出於強迫,因此判他無罪。
法院審理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第一位女學生被性侵,第二位及第三位女學生是在尤表達好感後,兩人接受而與尤發生親密關係,尤並未利用權勢性侵。尤對第四位女學生親吻口交時,女學生未拒絕,而讓尤以為女學生自願而為。

 

 

襲胸10秒無罪

2005年11月18日上午,當天彰化縣員林鎮的內衣大廠曼黛瑪璉舉辦內衣特買會,溪湖鎮蔡姓男子(30歲)擠入人潮,繞著眾多婦女圍著選購內衣褲的攤車打轉。蔡男混入選購婦女中,靠進一名20歲女子身後,趁對方忙著挑選衣物,從後伸左手過女方腋下,拂摸對方胸部達10秒;被害人突覺胸部有異,低頭看見一隻手政案在自己左胸上,立刻轉頭尖叫:『色狼!變態!』此時蔡男拔腿就跑,保全人員聞聲已將他攔住並報警。

2005年11月18日上午/彰化縣員林鎮曼黛瑪璉內衣特買會
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但是彰化地方法院卻判決無罪,理由是法官認為蔡東林接觸到女客人胸部約10秒,10秒鐘無法引起性慾,加上沒有涉及恐嚇脅迫以及強暴,不足以構成強制猥褻罪,只是「意圖性騷擾」,檢方認為院檢認知不同,決定提起上訴。
該案件發生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生效,依據刑法第二條「行為後法呂有變動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之「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則」,該法案件無法適用後來才生效的性騷擾防治法。所以當時的檢察官史以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起訴。

 

 

舌吻5秒

廖姓男子、廖某前妻及廖某前妻與他人所生小女孩同住,平日三人共擠一張床,2007年9月某日晚間,廖某趁前妻不在,靠近背對他側躺的小女孩,將小女孩扳身面向自己,隨即強行舌吻小女孩約五秒鐘,小女孩嚇得推開廖某,並問:「爸爸,你要幹嘛?」廖某才放手離開。

2007年9月/廖某家中
檢察官以廖某犯刑法§224之1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25Ⅰ強制觸摸罪提起公訴。而法官認為,廖某雖有摟抱及親吻小女孩之行為,但屬於趁小女孩不備而為突襲之騷擾舉動,且被害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抑或影響,因此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此部份無罪),而係犯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但因為小女孩及其母親未就強制觸摸罪提出合法告訴,因判決不受理(此部份判決不受理)。
刑法§224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

 

 

偷摸女生下體2秒非強制猥褻,法院不受理

2007年12月間,一名色狼躲在彰化一家速食店廁所,利用廁所隔間下方空隙達10公分、且為蹲式馬桶的設計,趴在地上,伸手偷摸隔壁間一名正在如廁中女學生的下體,女學生驚嚇尖叫,色狼落荒而逃,被5名高中生追了200公尺落網。
見義勇為高中生(96.12.11)表示,「女學生就大喊色狼,叫那個人不要跑,站住!」

2007年12月間/速食店廁所
法院認為此舉未達妨害性自主要件,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中「強制觸摸罪」,因此,不受理公訴罪。
法院偵辦後,認為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根據該案,加害人伸手觸摸女學生下體僅約1、2秒的時間,女學生一尖叫,被告立即縮手,其行為未產生強制力,時間相當短促,在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行為已終止,因此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

 

 

只摸6秒?襲胸之狼被海K

林嫌因失業心情不佳,蹲坐在便利商店前面喝酒,幾杯黃湯下肚後,在路上閒晃,凌晨3時許,行經宜蘭市和睦路一帶時,看到1名妙齡女子落單,頓時色心大起,一路尾隨,眼見被害人正要進入電梯,他也跟著衝進電梯,不僅趁機襲胸,還把被害人拖拉至電梯外的暗巷,企圖不軌,所幸被害人機警大喊「救命」,引起路人注意,眾人見狀立刻上前合力擒獲這匹色狼。

2008年06月23日/宜蘭市
 

 

(1.)女子遭色狼襲臀 沒超過5秒無罪?
(2.)襲胸舌吻無罪 色狼跟著學!

葉姓女子日前在台中市一家KTV獨自坐電梯下樓時,遭到一名男子深入裙子偷摸臀部,她氣得要求道歉,沒想到對方竟說,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葉女覺得被摸得莫名奇妙,遭受侵犯很不是滋味,並認為這是彰化地方法院之前判襲胸漢、強吻案等無罪所引發的效應。
聽到色狼故意摸臀,還理直氣壯的說「5秒鐘」以內無罪,一名民眾表示,「法官之前的一些判例,會讓一些不正當的人認為這樣做會判無罪,會有那也可以做這種事情的想法,這是道德觀念的問題,法官應該要負一些責任」。面對社會批判的聲浪,彰化地方法院表示,是大家對法律的誤會,不是任何人的情況都一樣。

2008年/電梯內

彰化地院審判長王義閔表示,因為這是個案,法官的判決不是說適用所有的情形,所以一些人不要有心存僥倖心理。摸胸及舌吻案都是由合議庭判決,摸胸案後來改判有罪,強吻案已經上訴二審,也會有改判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