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已做萬全考量?
2003/07/08 – [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A15版]
《時論廣場》法務部已做萬全考量?
【王麗容、馬小萍、張玨】
台北監獄最近通過兩年前考上台大社工系的楊姓受刑人假釋申請,法務部接著也在七月七日上午開始審查這件假釋案。本來受刑人更生,應受到社會支持,但楊姓受刑人係「性暴力連續犯」的典型案例,不同於一般受刑人。尤其今年他如果獲得假釋,將進入台灣大學就讀,台大是一個教育機構,而非精神治療機構,是無法承擔輔導重任的,任何「台大做了萬全準備」的說辭,都是天方夜譚。
性暴力連續犯再犯的危險性極高,這點已有甚多研究。因此楊姓受刑人的假釋申請,不只關係他個人的人權,更關係整個社會的安全,特別是他人的人身安全問題。楊姓受刑人再犯的危險性若不能釐清,我們實無能以社會的公共安全,尤其是婦女人身安全為代價,來救濟他的個人人權、受教權。
關於性暴力連續犯的再犯危險性有一定標準可以衡量,諸如犯案過程中,是否有固定犯案對象,是否有一些固定的、儀式性行為,犯案是否連續等等,自楊姓受刑人所犯、已確定的三十多個案例來看,他可以說是一位典型的性暴力連續犯。要評估他是否具再犯的高危險性,並非靠他是否有宗教信仰,是否願意愛人、助人,是否謹守獄中規範可以論定的。
非常不幸的,性暴力連續犯的治療往往是一段極其漫長的過程,而且可能終其生無法治癒。在受刑人出獄之後,我們現有的社會處遇,協助受刑人更生的制度,都還有待非常多的努力,受刑人要假釋,並不是靠一兩個人的愛心就可以保障更生的受刑人不會再犯。例如國外對性暴力連續犯的診治及研究,已累積豐富的經驗,深知其嚴重性,故在受刑人服刑期間一定有專業治療,在衡量受刑人是否可以假釋時,監所依其再犯的危險程度,有嚴格的分級(並非只是我國監所所用的累進處遇的行政指標);即使達到出獄或假釋的標準,也有嚴格的後續社區監控措施。我們缺乏美、韓、英、德等國對性暴力累犯的社區監控立法,既無受刑人出獄後的資料登錄,也無社區通告,並不能將再犯危險性降低到可以接受的合理程度。
又有論者認為,可將楊姓受刑人去勢,讓他不再犯來成全他的重獲自由願望。然而,強暴犯犯案原因複雜,往往並不因性慾而已,或甚至不是因為性慾,例如成功征服他人的權力快感就可以是強暴的重要原因,所以性無能的人也能夠對他人施行強暴;強暴也不只限於性交,還包括凌虐他人身體。此外,即令在主觀意圖上,希望克制強暴他人的慾望,卻不見得都能夠做到。
任何強暴案的發生,都有受害人。許多的社工、心理輔導人員,婦女救援機構,曾有過面對因強暴而受重創婦女的經驗;這些受害人的人生往往因此變色,甚至長期處於悲慘的境遇之中,其身心所受傷害,常超乎社會一般人所能想像的範圍。
根據媒體報導,楊姓受刑人希望有朝一日能幫助他人,因此選讀社工系。這樣的願望,誠然感人,然而,一方面楊姓受刑人再犯的危險性應先釐清,另一方面,一位適任的社工人員需具備一定的人格特質,並不是只靠愛心和溝通技巧即可的;以美國為例,曾有過性侵害記錄的人,是不被允許輔導青少年及兒童的。
對於任何一位曾經是性暴力連續犯的受刑人,我們或可思考如何在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讓他有機會發展自我,或協助他人,這些也許是可以努力的方向。事實上,我國關於性侵害相關的治療、評估、立法及司法行政體系均還有太多仍待改善的空間。一位因性侵害他人而入獄的受刑人,需要明確的立法及制度,以評量這樣的受刑人是否適合、何時適合重返社會,若能重返社會,又需有效的社區監控及社會處遇的支持。因之性侵害受刑人的身心狀況評估、定期再評估、監所內的教育及特殊治療方案,和出獄後社區監控,行動、住宿及職業限制、強制治療和定期再評估,均屬必要。楊姓受刑人的假釋案,只是呈現出冰山的一角而已。我們還需要極大的努力,才有可能在維護社會安全的前提下,顧及受刑人的人權訴求。
考慮以上種種因素,對於楊姓受刑人的假釋申請,法務部應做最周全的考量,務必就「性暴力連續犯」所涉及的病理、楊姓受刑人所受治療的具體情況及評估,和果然真的假釋出獄就學,是否有任何有效的具體配套,提出明確說明,並邀集公正、專業第三者參與審查評估報告,而台大學籍保留與否,不應在考量因素之列。
(王麗容為台大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內政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馬小萍為台大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台大兩性平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玨為台大衛政所副教授,兼婦女研究室研究員,世界心理衛生協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