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豈能不入校園

法豈能不入校園(葉毓蘭)

蘋果日報

2008年05月07日

這兩天因為高職學生在校園內拍攝的活春宮影片,在網路流傳,引發社會各界討論。涉及的校方先是否認、後又卸責,甚至還質疑是遭到競爭學校栽贓。但在警方介入調查後,赫然發現影片中的女主角是遭性侵,事發後遭校方「輔導」轉學,而且校方在數周前獲悉這個性愛影片在學校流傳,其中涉及妨害風化且可能有性侵問題,校方竟然未向教育部通報,也未報警處理,所做的危機處理僅止於吃案,視相關法令於無物,儼然法不入校園。 

通過迄今將四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明文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第12條);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學校應訂定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第20條);在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第21條);當事人的受教權更是在第23條中明文保障。

 

未預防還企圖吃案 
令人難堪的,桃園高職學生的性愛光碟事件,反映出學校既事先未依法進行預防教育,事後更企圖吃案,不能保護學生受教權。而負責監督的教育部,事後也只能以「徹查」平息眾怒,無力就其根源研提具體有效的措施,坐視校園性侵、性騷擾等性別事件日益嚴重,《性平法》形同具文,實難辭其咎!
成人們對於青少年性態度的開放,常表示驚訝與不解,其實影響青少年性態度與性行為的因素,不外乎家庭結構的完整性與父母的婚姻關係、青少年個人性經驗與性知識、同儕之間的互動與影響等幾項。筆者曾就台灣地區青少年性行為現況進行研究,青少年對「性意涵」遊戲或話題的態度,習以為常,過去的「阿魯巴」已經落伍,現在更「進步」到更直接的「脫衣服」、比賽手淫的遊戲,甚至是真人上演活春宮。除了遊戲之外,聊天話題中也充滿了與性相關的內容,過去視為是檯面下的禁忌話題,現在成為青少年用來炫耀自己能力的指標。這些改變,與家庭和學校並未在形塑青少年價值,尤其是性行為與人際方面的價值善盡職責有關。舉例而言,德國青少年知識的來源八成來自學校和家長,反之,台灣青少年的性知識八成來自傳媒(電視、網路、成人漫畫)與同儕間的模仿,多是一知半解的摸索,學到的也祇是性姿勢而非性知識,當然,像桃園高職活春宮或屏東國中女生強拍裸照等事件會層出不窮。

 

性教育加強法律面 
當前青少年的性教育或性偏差已是七年之病,不能只求三年之艾!必須從教育課程設計與內涵開始,並依據實務上之需求及需要整合所有的資源,未來的性教育除了現有的生理與心理衛生課程外,還應該加強法律教育、性自主與權力認知等課程,落實「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或許猶有可為!

 

(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美國伊利諾大學公共政策分析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