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難處理?

2003/10/14 – [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A15版]
《時論廣場》校園性騷擾難處理?
【蘇芊玲、林維紅】

 

校園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近日透過媒體報導令人矚目的輔大景觀系性騷擾案,只是冰山一角。

事實上,這兩年來,許多學校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已有一些進步,不再像過去那樣輕忽敷衍。目前,每個學校都應已成立校級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內如果發生性騷擾事件,受害人應向該委員會申訴。接獲申訴後,該委員會經開會決定接受申訴之後,應即籌組調查小組,必要時部分成員得外聘。調查小組成員除應具性別專業,並應秉持審慎無私之態度進行調查,調查結束,需做出事實有無之認定,然後向委員會作報告,委員會通過小組之報告後,再將事實認定及建議懲處方式做成書面報告,交給校方的行政決策單位。

學校行政決策單位接著召開會議,會議應邀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集人列席說明,行政決策單位再根據相關法令做出適當之行政處分。中小學的行政單位只有校教評會一級,情況單純一些,大學的行政決策單位有系、院、校三級,問題複雜得多。

之前,輔大景觀系碰到的問題,是進行到三級三審中的第二級,院教評會推翻了系教評會之決議,做出不予解聘的決定。事實上,這並不是輔大個別的問題,而是許多大學校園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的共同困境。

首先,大學的三級三審制當初的設計,主要是為了審議有關教師聘任升等之學術專業,並未考量由其決定性騷擾案之懲處。處理性騷擾事件需要具備性別平等意識、性別敏感度及專業調查技巧,學校上述行政單位人員未必具備此能力,因此才需另外設置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然而,該委員會只負責籌組調查小組並通過事實認定,行政處置還是得交由系院校三級教評會議決,前者有性別專業無行政實權,後者有行政實權卻無性別專業。系院校教評會成員,有時會出於謹慎而不敢輕易作決定,但有時也可能因為對性騷擾缺乏正確認識而不想做決定。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是校級單位,處理性騷擾時卻有責無權,與現行大學校園的行政單位形同兩條平行線,讓性騷擾案之處理不僅充滿爭議,且費時棘手。

再者,學校行政單位在做懲處考量時,目前都以教師法為依據,援引的是該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時之處理方式。根據該條文,違反之教師得被停聘、解聘、不續聘。這樣的處分,涉及教師身分的改變,可說十分嚴厲。各級行政單位人員在做懲處考量時,常因此「狠不下心來」,這固然有可能牽涉到同儕之間相互維護的校園文化心態,但亦有可能是因為該條文未能反映校園性騷擾案不同樣態及程度之局限。也就是說,只要調查事件屬實,就必須根據這麼嚴格的法令做出處分,沒有能夠依據情節輕重做出其他處分之空間,這當然也會造成行政層級的「無罪」決議,與申訴者的期待或調查小組的認定出現極大的落差。

關於上述處理校園性騷擾案的問題,今年初T大也曾因遭遇同樣困境,就相關事項請求教育部解釋,教育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發文說明,要點有:(一)教評會審議時應尊重學校依規定成立之「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果。(二)學校有關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事件之調查及各級教評會之審議應視為一整體。

因之教評會並無調查或審議性騷擾事件事實的功能,其功能只在就兩性平等委員會的調查程序與處理建議是否合法、合理,進行討論,依法做出懲戒的決議;若無具體理由,教評會是不應否決兩性平等委員會的建議的。

這個解釋函,雖相當程度地解決了上述困境,但其位階及適用性與大學法相較,仍有可能受到挑戰。未來,若教育部已擬定完成之「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順利通過立法,可望賦予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正式法源基礎,有助於提升調查小組事實認定的公信力,也可以按情節程度輕重做出不同之處分方式。但對於行政處分權是否仍交由目前大學的三級三審制,恐怕還得大學法同時進行必要討論及修訂。

(蘇芊玲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林維紅為台灣大學婦女研究室召集人)